
原告姐妹俩在花溪区人民法院。
签了安置协议才修建的安置房,到被征收房人选房时,却没有了协议中规定的户型,房屋征收局提供给被征收房人备选的安置房却“缩水”了30%。被征收房人一怒之下将花溪区人民政府、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一并起诉到法院(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花溪区房征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协议对两原告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本案的原告是家住花溪区孟关乡沙坡村下谷组的唐金翠、唐金秀姐妹俩。本案的案由是,2013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在孟关乡沙坡村红星村交界处(苏家寨)片区,给原告安置面积分别为107.32和90.75平方米住房共两套。
协议签订后,原告搬迁后将房屋交由被告征收拆迁。但被告并没有在过渡期满24个月内按协议的约定,给原告安置面积分别为107.32和90.75平方米的共两套住房。放弃我抓紧我TXT小说微盘下载
在本案起诉时,被告已经建好安置房屋,并已对其他被征收人进行了安置。但对二原告却不按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进行安置,而是只安置户型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3套房屋(总面积与协议约定的两套房相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6日,南明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在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代表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应属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系合法、有效的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此协议内容履行房屋安置义务,本院应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约定安置房屋的栋号、楼层、房号以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因为原告选房签约时间较晚,导致没有选到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相符的房屋,责任在原告方。
法院认为,现原告方并未指定安置房屋的栋号、楼层及房号,只是要求按协议面积进行安置,被告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已经确定了原告的房屋安置面积,其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符的房屋安置原告。因此,其辩称并不能作为不履行安置协议的合法理由。
(记者 贾华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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