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葛优认为这极易使众多浏览者与消费者误以为葛优系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艺龙网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招致误解。对于艺龙网已构成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葛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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